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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认为,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,遂从轻处罚。
2012年2月开始,被告人李某将可控制软件程序内置植入销售的山寨手机里,在手机使用人不知情下,安装、卸载手机里的软件程序,增加使用GPRS流量,从手机软件产品合作方获利6万余元。而另一被告人朱某在李某开办的公司为其修改相关软件,李某按每个月9000元支付其工资报酬。
【深圳商报讯】(记者 包力 通讯员吴娜)记者昨天从南山检察院获悉,近日,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宗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,被告人李某和朱某因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,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3年,缓刑1年6个月至5年,并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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