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页(http://www.175shouji.com):怎么看待苹果败诉 中国公司获得“IPHONE”商标
仔细算算,苹果iPhone手机自2007年诞生以来,已有九年之久。而在国内甚至国外,大众普遍认为“iPhone”商标就是指得是苹果手机。
但在国内,事情有所变化了,新通天地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(简称新通天地公司)获得“IPHONE”第18类商标权归属。或许不久的将来,你就可以看到打着“iPhone”旗帜的皮具出现在市面上,只不过这个皮具并不属于苹果,而属于新通天地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。
事情有点久远了,先来回顾下:
2002年10月18日,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“IPHONE”商标,但核准日期为2013年11月21日,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,计算机软件(已录制)等商品上。
2007年9月29日,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“IPHONE”商标申请,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、牛皮、钱包、小皮夹、皮制绳索地等商品上使用。
苹果知道有人注册了“iPhone”商标之后,就提出异议。认为其“IPHONE”商标在第9类移动电话机商品上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,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其自2007年6月29日正式推出iphone手机以后,iphone手机已经推出了iphone3G、3GS、4、4S、5共九代十二款产品,并自2009年10起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。Iphone手机自问世以后,就受到全球消费者的广泛欢迎和热情追捧,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《商标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但我们要知道苹果iPhone正式面世是在2007年,到2009年才入国内并在国内销售。在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后,苹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。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(2012)商标异字第36529号《“IPHONE”商标异议裁定书》,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。
好吧,苹果不服又上诉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但苹果很倒霉,又被驳回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“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,而苹果公司针对其“IPHONE”商标提交使用证据绝大多数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,且数量很少,故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“IPHONE”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。”
苹果再次不服又上诉,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苹果继续杯具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:“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,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,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,并且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、商标持续使用时间、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、程度和地理范围、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。本案中,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,而苹果公司对其“IPHONE”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,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,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,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正式销售,因此,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“IPHONE”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达到驰名程度。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。”
最后,苹果的“iPhone”商标又再一次败诉了。新通天地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获得了获得“IPHONE”第18类商标权归属。
下面这张图是苹果公司申请“iPhone”商标。属于计算机软件以及计算机硬件类。
下面是新通天地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获得的“iPhone”商标,但却是第18类商标权归属。新通天地科技(北京)有限公司只能在皮具、钱包之类上使用iPhone商标,用在其他地方就算是侵权了。当然,这个地域仅限于国内。
对此,我只有一个观点就是:幸好没申诉成功,要不然我们就会看到一种悲催的商业竞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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